太平人壽保險大連分公司員工丁恩東被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

在2024年7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大連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大金罰決字〔2024〕19號,丁恩東(時任太平人壽保險大連分公司明銳支公司經理)(簡稱:太平人壽保險),其對太平人壽保險大連分公司明銳支公司虛列費用、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大連監管局對太平人壽保險大連分公司明銳支公司經理丁恩東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罰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罰款。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爲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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