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養老保險寧夏分公司及員工被警告並罰款,因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和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
2024年4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夏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寧金罰決字〔2024〕4號,泰康養老保險寧夏分公司及員工洪霞(時任總經理)和劉婷(客戶運營部工作人員)(簡稱:泰康養老保險),其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和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
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夏監管局對泰康養老保險寧夏分公司警告並處罰款30.4萬元,對洪霞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劉婷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3月21日。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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