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聯合財產保險當陽支公司時任副經理被警告並罰款1.2萬元

2024年6月2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昌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單號宜金監罰決字〔2024〕13號,盧登,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當陽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簡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對其負有責任的編制虛假資料行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昌監管分局對盧登,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當陽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警告並罰款1.2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6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