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版晶片法適用資格正式公告 資誠提醒三要點

資誠提供。

經濟部與財政部今(7)日正式公告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的子法規「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研發費用達60億元且佔營業收入達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支出達100億元,可申請適用25%研發投抵或5%設備投抵,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相關重點如下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提醒三要點:

1.申請程序:公司應在2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歷年制者),檢附紙本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審查適用資格條件,並提出前瞻創新研發支出證明文件,或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之支出證明文件及先進製程投資計劃等,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且公司應在申請時並同聲明,如果經主管機關審查或稽徵機關覈定當年度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規定;其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2.新增先進製程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條款,雖然沒有購置金額申報上限,但只限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且連同此次新增的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皆需於當年度抵減(兩者合計最高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未抵減餘額往後年度不能使用。

3.公司經覈准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者,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再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研究發展支出的所得稅優惠;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也不得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機器或設備投資的所得稅優惠。

但如果經審覈不符合前述適用資格者,可在接到審查結果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