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適用大陸稅收協定 應留意適用資格

中國大陸稅局針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趨於嚴謹。勤業衆信(Deloitte)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家琪表示,臺商規劃享受中國大陸稅收協定待遇前,應事先評估申請人自身情況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各項條件,且應留意大陸稅局審查準則與查覈面向

中國大陸政府爲加強執行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於2018年2月初頒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9號公告,針對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之締約對方居民,於收取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中「受益所有人」之判定準則及常見不利因素做了進一步的完善定義

廖家琪提醒,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審查程序現已改爲事後備案制,意即臺商雖可先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之優惠扣繳稅率,然稅務機關於後續管理的審查作業,仍有判定申請人實際情況並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進而要求補徵稅款滯納金可能性。從稅局公開之審查案例來看,否決「受益所有人」大多從股息走向、經營活動人員配置與資產規模顯著不相當、無法提交取得所得之當年或上一年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之判斷情況。

廖家琪進一步補充,臺商未來若有計劃間接收購中國大陸公司標的,應事先了解收購標的過往是否有申請人已先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並進一步評估是否確實能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及可能衍生之潛在稅務風險。若預計新設或直接收購中國大陸公司,並安排與中國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國家做爲投資方者,宜提前評估股東投資條件、未來實質營運活動規模及相關收入流向支配權等面向,以期確保能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及特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