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經濟部子法再修正 會計師提醒5大要點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即將上路外界關注相關子法規(圖/資料照、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針對《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課稅條例經濟部日前再修正相關子法,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提醒想要依此法匯回的臺商,必須要注意5大要點

一,直接投資產業,不論以現金出資新設或增資營利事業,持有該營利事業的新股出資額均需達4年,避免因股權移轉而脫離資金管理。

二,購置技術支出範圍,將可包含專利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等項目,但需留意,必須爲取得該等專利權或技術的所有權,若只是被授權使用,仍無法符合範圍。

三,購置軟硬體設備支出,依目前草案說明不包含租用形式,因此融資租賃或許可能被排除。惟,考量融資租賃與直接購置的本質相同,併兼顧鼓勵回臺投資政策目的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研擬中產創條例購置智慧製造/5G的子法相關規範,明定將融資租賃也納入適用範圍

四,採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的間接投資方式,可投資國內外事業,此次經濟部預告子法規中,新增不能投資國外金融商品,且國外被投資事業金額累計不得超過資本額25%的限制,避免引導資金回臺後又流出境外,不符合立法目的。

五,投資計劃相關必要支出限額由30%下修爲20%,可能侷限投資計劃的執行效果,建議主管機關維持7月26日預告草案的30%,甚或可提高至50%,以更加落實政府鼓勵資金回臺實質投資的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