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牽機車倒退撞車未報警吃肇逃罰單 一審撤銷二審逆轉理由曝光
女子手牽機車倒車撞倒機車未報警離開,認定肇逃。示意圖。(圖/資料照)
卓姓女子手牽機車倒車時撞倒路邊機車,沒報警留資料就離開,遭依肇事逃逸開罰並吊扣駕照。她不服上訴,認爲機車牽後退不屬駕駛行爲就不構成肇逃。一審法官認爲警方無法證實引擎是否發動,判她勝訴;二審卻認爲,「準備停車」屬駕駛行爲,改判卓女敗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卓姓女子2019年9月6日下午騎機車載家人到銀行辦事,抵達銀行門口後發現後方約7、8公尺處有停車格,她1人跨坐在機車上、手握龍頭倒車,不慎撞倒1輛停在路邊的機車。她因爲沒報警等,警方認爲是肇事逃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卓女不服向臺中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訟並辯稱,當時她「用手牽機車、用腳慢慢滑至後方停車格」。撞倒機車後,她先將機車扶起,車停好後到銀行裡問是誰的機車,銀行保全也在。她因爲剛好肚子痛,銀行也沒開放廁所給民衆用,只好騎機車回家上廁所,經過15分鐘後再回到銀行,將家人接走。她不確定引擎是否有發動,認爲用手牽機車後退不屬駕駛行爲,請求撤銷原處分。
張姓法官認爲,《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的「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應指「車輛行駛於道路上」的行爲,也就是車輛發動用動力裝置動能,在駕駛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在道路上,而對同時參與道路交通其他人可能產生危害或威脅。如果車輛未發動,或發動仍用手牽、腳撥等方式移動,並沒有產生如同動力交通工具般之較高速率,就難認是肇事。警方無法證明卓女當時機車處於發動狀態,最後判卓女勝訴,撤銷罰單。
警方不服上訴,吳姓法官卻有不同看法,他認爲「肇事」應指行爲人爲達通行目的,駕駛車輛行駛道路所發生交通事故,非僅限「沿道路操作交通工具」。因利用道路達成通行目的,到達目的地後停車、到達前臨時駐車暫停,發生在道路而與利用道路相關行爲,都可納入「肇事」範圍。至於引擎是否發動,應與「肇事」無關。
他認爲,卓女主張用手將機車牽後退,難認是駕駛行爲。但馬路上將機車牽後退「準備停車」仍屬利用道路,因此發生碰撞仍構成「肇事」。卓女沒報警或留下聯絡方式等必要措施,警方開罰無誤,判卓女敗訴。
卓女不服,再上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爲原審判決妥適,卓女卻仍繼續爭執原審內容,判定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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