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弒母丟頭顱案二審無罪 最高法院火速撤銷3理由曝光

桃園市弒母案被告梁姓男子二審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間吸食安非他命後與母親爭吵,竟將母親頭顱斬斷後,從12樓住處社區中庭丟下,高院二審於8月間將他改判無罪,引發社會譁然。高檢署9月初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審對於吸毒的時間點、毒品效用發揮問題,均未調查清楚,29日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晚間,樑男吸食安非他命後精神不穩,與母親發生口角,他最後拿刀追砍母親,砍死母親後還將頭顱斬斷,從12樓住處的後陽臺丟下社區中庭。警方到場後,樑男情緒激動反抗對峙,最後被優勢警力壓制逮捕,檢方依照「家暴殺人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他判處無期徒刑。但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根據鑑定結果,認爲樑男案發時,因爲吸食毒品而已經「完全喪失」辨識行爲違法能力,所以改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最後判決樑男無罪。

本案唯一能提出上訴的高等檢察署隨即於9月9日檢具6大上訴理由,包含原審錯誤引用鑑定報告、未施以監護恐有再犯之虞等理由,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也火速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撤銷理由中,認爲原審提到樑男吸食毒品而弒母時,是毒品的「卡西酮」效力最強的時後,但是否因爲吸食毒品中的卡西酮而導致無辨識能力,這部分需要進一步鑑定,也要確認「何時吸食毒品」的時間點。此外,樑男吸食毒品且喝酒,導致無行爲能力,最高法院認爲必須要調查是否有刑法19條第3項規定「原因自由行爲」「(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之適用。最後最高法院認爲,樑男因吸食毒品而犯案,故原審應審酌是否有施以監護、勒戒保安處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