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耀昌涉棄土案 二審逆轉無罪遭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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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徐耀昌22年前擔任頭份鎮長時,被控販售不實棄土證明圖利業者1291萬元,一審依貪污罪判刑9年,二審認爲頭份鎮公所當年已先函請縣府同意廠商進土,且被查詢進土情事時更據實查覆,沒有違法情事,逆轉改判徐無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銷。

最高法院認爲,時任鎮長的徐耀昌是否逾越行政裁量權限,且對於鎮公所同意收受廠商工程土方鎮長是否知情,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相符合,有必要再調查釐清,因此撤銷徐的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指控,1998年12月間時任鎮長的徐耀昌明知頭份垃圾場尚未封場,且平日覆土已足供使用,無庸他求,竟違背法令圖利包姓廠商,讓鎮公所同意收受廠商提供的3件工程土方,使包等人得以對外販售不實的棄土牟利

一審將徐重判9年,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頭份鎮公所函覆業者函文註記視需要進土,非同意棄土,無違法情事,不能因業者事後以公所函文製作不實文書,認定徐以棄證明文件對外販售牟利,因此判決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