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鐵路殺警案】鑑定醫師和蒞庭檢座互槓爲哪樁
▲嘉義鐵警李承翰於2019年遭鄭姓男子刺殺因公殉職,該案一二審判決大不同,引發醫界和法界的論戰。(圖/記者林悅翻攝)
2019年7月發生的臺鐵警察李承翰執勤時在火車內遭到鄭姓男子殺害身亡,一審由嘉義地方法院審理,2020年4月,法院參考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報告,認爲被告在案發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狀態,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爲違法之程度,判決無罪,引起外界諸多議論。
全案上訴二審後,臺南高分院再行囑託成大醫院進行精神鑑定,於2021年2月24日審結認定被告在行爲時有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爲違法的能力與控制能力都有顯著減低情形,但未達到完全喪失程度,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並非不罰的行爲,故撤銷原判決,改判17年有期徒刑。兩份不同的鑑定結果,造成審判取捨的困境,也引發法界和醫界的論戰。
緣曾受囑託參與一審精神鑑定工作的沈正哲醫師,對二審判決結果有不同看法,日前其罕見的在臉書上連續發文,分別「寫給檢察官」、「寫給二審的檢察官」及「參與殺警案鑑定工作心路歷程的最終紀錄」共三篇,除了堅持自己專業判斷,認定被告犯案時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致失其辨識能力,且強烈不滿一、二審檢察官對他鑑定書出於草率寫就的指控,更矢言:「以後不會再接鑑定工作!」
據瞭解,前此一審法官在審理時,曾傳喚沈醫師出庭作證,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時,即與檢察官劉達鴻你來我往激烈攻防,沈醫師認爲專業遭受質疑,甚至當庭說出「不受尊重」、「污辱專業」,雙方在法庭上火藥味相當濃厚,法官還一度出面勸阻,雙方埋下心結。在二審開庭時,醫、檢雙方再度交鋒,脣槍舌戰,沈醫師不滿被檢方批評在速食店完成鑑定報告是草率,當庭回批檢察官是「無理取鬧」,引來檢察官林志峰不滿,要求記明筆錄,更形交惡。
雖然法院是綜合相關事證以評價被告行爲時的精神狀態,實則精神鑑定的結果往往是影響判決的重要關鍵。本案臺南高分院之所以推翻原本無罪的判決,即與後來成大醫院作成的精神鑑定報告相關。
實務上,對於犯罪時被告精神狀態的鑑定,以及如何判斷被告受精神狀態影響的程度,確實有一定的困難。不同的鑑定人經常存在差異性,審理過程,檢方、辯護人對鑑定人質疑對方鑑識證明力的策略手段是可以預期的,只要不流於情緒發言及做人身攻擊,應該可以接受。尤其遇到正相反或歧異性大的兩份鑑定報告時,法官必須面臨取捨,俗稱:「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若能在法庭上透過一來一往的交互詰問,似乎較容易理出真相。
不過,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強制要求鑑定人必須到庭說明,使得鑑定報告無法在法庭上受到合理檢驗,若鑑定人在鑑定報告註明「不要到法庭」,往往法院就照單全收,直接以鑑定報告作爲裁判的基準,不僅違反直接審理原則,更侵害當事人的詰問權。
過去,有許多冤案平反的案件,包括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徐自強案、鄭性澤、謝志宏等案件,不是未經精緻的科學專業鑑識,就是未透過鑑定人出庭進行交互詰問,致真相不明鑄成誤判。例如鄭性澤殺警案,自始未經彈道分析鑑識及現場重建,遽作成死罪判決;開啓再審案後,始透過法院傳喚李俊億教授出庭擔任專家證人,才證明被告不可能移動到羅武雄的位子開槍射殺員警,獲得無罪平反。
有鑑於此,爲嚴謹證據法則,強化鑑定之程序保障,司法院於2019年5月30日第177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草案中明訂機關鑑定人必須具名,而且原則上應到庭以言詞說明,該書面報告始具備證據能力,固值得肯定,惟卻卡在法務部反對之下,無法完成會銜工作,更遑論送交立法院審議。
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司法院還是維持現行微薄的鑑定、差旅與出庭的費用支給標準,鑑定人依然沒有出庭作證的誘因,再加上醫檢法庭交鋒種下心結,將來新法若能實施後,反而會讓心存芥蒂的專家視爲畏途,不再參與鑑定工作。因此,政府還需提出鼓勵學者專家出庭作證的配套措施,纔是完善專家證人制度的改革政策。
要附帶提及的是,隨着嘉義鐵路殺警案到桃園吸毒弒母案引發社會討論,司法精神醫院的規劃受到關注,未來將由衛福部和法務部共同主責。建議國內設置司法精神病院後,若第一線醫院的精神鑑定有爭議無法作決,法院不宜再委請同位階的醫療院所作第二次鑑定,而應囑託送請司法精神病院進行覆鑑(審查鑑定),以減少同位階鑑識機關專業和證明力高下無法立判的困擾,亦能提升鑑定水準及公信力。
好文推薦
蘇友辰/檢察官一次訊問多案 便宜行事牴觸偵查不公開
蘇友辰/從邱和順案看裁判憲法審查 司法審慎求其生而非求其死
蘇友辰/廢除限量分案 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
●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