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鐵路殺警案二審翻盤?鑑定修法迫在眉睫

刑事被告在行爲當時的精神狀態,是法律判斷被告是否應該受到刑罰處罰,以及決定該如何進行後續處置的重要標準。而被告行爲時精神狀態的判斷,法院會委請具備司法精神醫學背景專家來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然後同時審酙被告在行爲前、中、後的客觀事證,來判斷被告是不是真的因爲精神疾病影響犯案

雖然法院是綜合精神鑑定的結果和其他相關事證,判斷被告行爲時的精神狀況,但是精神鑑定的結果往往會是法院下決定的重要關鍵。這也就是說,精神鑑定報告評價被告精神狀況時之證據價值,通常會高於其他證據。也因此,判斷精神鑑定報告是否可信及正確解讀報告內容,就會成爲影響判決的關鍵。

嘉義鐵路殺警案二審在2021年2月24日宣判臺南分院推翻嘉義地院原本無罪的認定,將被告改判爲17年有期徒刑。臺南高分院和嘉義地院之所以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必然與案件中兩份不同結論的精神鑑定報告密切相關。

然而,像此案一樣,就同樣事項有兩份以上鑑定報告者,相對比較少見,因爲法官向來不太喜歡就同樣事情有兩份以上鑑定報告。若鑑定報告的結論不同,法官必須面臨取捨,且因爲鑑定報告是涉及法律以外的專業事項,法官未必有足夠能力進行正確的解讀及取捨鑑定報告,因此會造成法官在案件處理上的困難。

嘉義鐵路殺警案二審時,重新再針對被告行爲時的精神狀況進行鑑定,因爲並未實際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真正原因無從查考。不過可以想到的理由不外是,原來的精神鑑定報告有不足或存有疑義,當然,也有可能是應對輿論的壓力而重新鑑定。但無論如何,此案於二審階段確實存在了兩份不同結論的精神鑑定報告,法官必須在兩者中進行取捨及判斷。

然而,法官未必擁有鑑定相關的背景專業,可自行判斷鑑定報告是否可信,因此,法官應該要透過檢察官辯護人法庭上的交互詰問,以確認鑑定報告是否可信;而檢察官和辯護人也必須在法庭上讓法官可以認識到己方所要援引的鑑定報告爲何比較可信,對方所想要引用的鑑定報告爲什麼比較不可信,讓法官可以在法庭上獲取足夠的判斷資訊,最後決定要引用哪一份報告。

姑不論嘉義鐵路殺警案中對於精神鑑定最終的解讀孰是孰非,但該案成功的展演了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法庭上針對鑑定報告相互對抗、競賽,並說服法官的過程。而這樣的程序表現,在目前《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制度的設計下並不常見,因爲被告不可以自行委任鑑定人進行鑑定,只能依附在法官或檢察官之下,透過法官及檢察官纔有機會囑託專家進行鑑定,也因爲如此,被告能否鑑定及鑑定的事項也受限於法官及檢察官。

除此之外,鑑定人在現制之下,也未必會到法庭上接受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也導致鑑定報告無法在法庭上受到檢驗。因此,在現制之下,法庭上的鑑定報告往往不會是相互競賽的狀況,而在沒有相互競賽,沒有比較,當然有時也難以合理取捨,鑑定報告的採用,也難免引發爭議

爲了可以讓鑑定制度更完善,讓檢、辯在法庭上的對抗可以更加公平及合理,司法院院會於2019年5月30日通過《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被告也可以自行委任鑑定人進行鑑定,且明訂鑑定人原則上必須到法庭上接受交互詰問。但很可惜的是,這部草案一直被擋在行政院,讓制度改革遲遲無法前進。

嘉義鐵路殺警案恰好有效的展演出檢、辯雙方針對精神鑑定報告在法庭上的合理程序進行方式,但是法制應該讓這樣的程序進行常態化,讓檢、辯有效對抗落實在每個案件上。檢、辯有效對抗纔是協助法院獲取完整及正確資訊的良方,既然已經有了好的草案,就趕快通過施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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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會長、臺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主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暨常務執行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