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女子在家中遭強姦 老公發現當場崩潰

(原標題宿遷女子家中遭強姦 老公發現當場崩潰)

被告人顏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25196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泗陽縣**鎮**區**門第**排**室(戶籍地:泗陽縣**鎮**村**組**號)。被告人顏某甲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10月14日被泗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泗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顏某甲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顏某甲有權委託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被害人劉某某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顏某甲,聽取了被害人劉某某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0時許,被告人顏某甲至泗陽縣**鎮**村**組**號被害人劉某某家中,在明知被害人劉某某頭腦不好的情況下,仍然與被害人劉某某發生關係。同年10月12日19時許,被告人顏某甲再次至被害人劉某某家中欲與之發生關係,被害人劉某某丈夫顏某乙回來發現,當場崩潰。經鑑定,被害人劉某某患有待分類精神性障礙中度智能障礙),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泗陽縣公安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及歸案情況說明、調取的殘疾證涉案人員戶籍信息書證

2.證人顏某乙、王某某、顏某丙證言

3.被告人顏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徐州市東方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泗陽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鑑定書等鑑定意見;

5.泗陽縣公安局製作檢查、提取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顏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顏某甲明知婦女頭腦不好仍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顏某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