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女護士撞上過路行人 致其死亡

(原標題:南通女護士撞上過路行人 致其死亡)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蘇0682刑初630號

公訴機關如皋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園梅,女,1991年2月7日出生,如皋市江安衛生院護士,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被告人郭園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3月2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水瑞林,北京漢卓(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如皋市人民檢察院以皋檢四部刑訴〔2020〕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園梅犯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正兵、檢察官助理薛淇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園梅及其辯護人水瑞林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園梅於2019年6月10日7時許,持C1E類駕駛證駕駛蘇F×××××號小型轎車,沿如皋市X311線由東向西行至19Km+940m路段,遇行人橫過道路,未採取有效措施避讓,碰撞由北向南步行馬路丁某(女,歿年64歲),致丁某受傷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經如皋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被害人丁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郭園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丁某負次要責任。

案發後,被告人郭園梅主動報警,如實供述了其罪行;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部分,經如皋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718050元。審理中,被告人郭園梅自願補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80000元,暫存於本院。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園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馬某、黃某繆某證言,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鑑定書、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保單信息、調取的被害人丁某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病歷資料、調解協議書、打款憑證、被告人郭園梅的身份信息及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如皋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承諾書證據證實。

本院認爲,被告人郭園梅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後,被告人郭園梅自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園梅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園梅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提請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民事賠償部分,經調解,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得到賠償;被告人郭園梅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基於上述量刑情節建議對被告人郭園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園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郭園梅自願補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80000元,暫存於本院,發還被害人近親屬。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盧建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