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投票日雙標 中選會因疫集權(吳威志)

「刪Q總部」5月10日將二階連署書遞送交臺中市選委會審覈。(本報資料照片

受到疫情影響,中選會宣佈原訂8月28日投票核四重啓、珍愛藻礁、公投綁大選和反萊豬4項公投,延至12月18日舉行;特別的是,同時還宣告立委陳柏惟罷免案成立,將於8月28日投票。面對各界的質疑,雖然中選會解釋罷免案要先依法擇定日期,再於16日討論是否改定日期投票,但已再創中選會的形象

因爲同是憲法賦予人民民主參政權,同是疫情嚴峻下避免羣聚考量,未來卻有可能產生兩個互相矛盾的決議。所以國民黨主席江啓臣呼籲「不要有雙重標準」,資深媒體人趙少康更批評「疫情硬辦選務,太不道德」;似已凸顯公投案與罷免案必須統一的主張。

中選會羅列公投延期的5大理由,包含選務人員防疫困難、地方政府防疫無暇兼顧選務、公投人流羣聚不利防疫等,其實也全都適用對罷免案的投票。既然公投需要延後,罷免案若如期舉行,縱使引其法律說明,恐怕也難杜悠悠之口

檢視中選會「逕行宣佈」公投延期的適法性,尚有極大問題;因爲《公投法》第23條明訂「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本身毫無彈性可言。中選會稱延期決議是依照《公投法》第24條「準用《選罷法》第66條規定」,但第24條準用部分只限投票名冊之編造、公告、更正及投票認定,從頭到尾沒有提及法定公投日期可以準用,顯然不是錯引法條就是張冠李戴

縱然要以《選罷法》第66條處理,也應該是「立委陳柏惟罷免案之投票日」,怎麼會延伸至4項公投案?縱使再怎麼牽強,要引「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欲將投票日延期,但依《選罷法》規定也應由地方選舉委員會報請中央覈准,法條亦未賦予中央選舉委員會逕自決議之權。

進一步而言,《公投法》、《選罷法》及《傳染病防治法》均屬同一位階,沒有明文準用,行政主管機關斷不可便宜行事,侵害民主法治。當然,疫情直至8月尚有警戒的必要,相信全國人民與各政黨也會基於避免羣聚與防疫優先做考量,但要解決投票日延期的爭議,應有幾點思維之處。

首先,應儘速修法彌補漏洞,連結「準用」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之延期機制,惟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避免緊急危難」比例原則之限制外,更應檢視與《憲法》第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時總統發佈緊急命令權之區別;否則總統直接發佈緊急命令更符合憲法規範,而非只是調整各法衝突

其次,必須考量「癘疫或不可抗力」因素下,可能的改變、防範或再延期之配套措施,取法先進民主國家的選罷制度,藉此時機一併修補《選罷法》、《公投法》的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網路投票等技術性的立法,讓人民在疫情嚴峻期間仍能表達意見,國家機關也能立即尊重人民最新的聲音,方不致「因疫集權」,損及人民的生命與財產

尤其4項公投提案領銜人已依《公投法》第25條「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爲之」規定,要求中選會規畫實施不在籍投票,中選會則只回應「具體法源尚未完成立法,無法實施」。其實,不在籍投票可含通訊投票、提前投票、移轉投票、代理投票、電子投票等不同方式,已經研議多年,國外也已行之有年。既然紓困經費8000億都能在立法院快速通過,公投不在籍投票豈有延遲的道理

當然,公投案與罷免案是否延期,選委會與選務依法中立、公正最爲重要!既以「癘疫或不可抗力」爲由,爲了避免相互矛盾,4大公投案與罷免案都應一致才顯公平,切莫讓外界認爲須等「上級指導」或是因人而異,否則「獨立機關」的中選會豈不淪爲民進黨的附隨組織了!(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硏究所教授、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