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確診禁投票恐選舉無效(吳威志)

誰給中選會沒收確診者投票權的權力(圖/本報系資料照)

中選會規定確診者不能外出投票,但中央並未公佈統一指引,各縣市投開票一國多制,雖然中選會表示,應遵守《傳染病防治法》與《選罷法》,然而,預期各地恐將產生投票亂象,並且爆發大量選舉訴訟。

確診者不能外出投票的相關問題很多,例如,如何辨別確診者?誰能判定?確診者個資能否運用?隱匿不報如何追究?如何查察?確診者若已投票再被查出選票有效嗎?若遭選務人員比對揪出,疑似確診者要求篩檢呢?以上都將引發《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選罷法》的許多爭議,難道中選會都不擔心嗎?

報載桃園、彰化會提供前一天確診者名單給投開票所註記,不給選票;而臺中等多數縣市則以註記涉及個資隱私保護,只能由衛生局人員進駐,配合選務單位。即連民進黨執政的高雄市政府也希望全國有一致性規定。問題是,憲法規定的「選舉參政權」怎可被法律尚無明文規定的「確診者喪失投票權」所取代?

就法論法,有三方面必須釐清:首先,檢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又「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雖有「法律明文規定之例外」,問題是目前《選罷法》尚無明定排除;而且《個資法》規定「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也不能提供。縱然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也需事前或事後有適當措施。換言之,確診者投票權適用行政比例原則,應以隔離投票或於衛生所專設投票所處置。

其次,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亦即選委會可以請求衛生機關「因人員、設備不足,不能獨自執行職務」或「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爲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而請其協助確診者資料或協助篩檢確診者。問題是,該法也明訂被請求機關應予拒絕之情形,例如協助之行爲並無法律明訂,或提供協助將嚴重觸犯《個資法》或他法。顯然,部分地方政府有其因地制宜的考量也是依法有據。

最後,還必須檢視《選罷法》,因爲隱匿的確診者如爲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因落選而提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訴訟呢?「選舉無效」之訴是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足以影響結果,例如中選會無法有效執行確診者投票而瀆職,或剝奪了確診者憲法選舉參政權,法院判決確定無效,將重新選舉。而「當選無效」之訴是指當選票數不實,認爲有影響結果之虞,即以詐欺、脅迫妨害選舉,例如確診者隱匿而投票,或若候選人隱匿確診而當選,票數必須封存重算。

中選會引用《傳染病防治法》宣佈確診者不得投票,完全忽視我國並無憲法層級去賦予行政機關採取原本法律所沒有規定的必要措施。法治國原則不能被一個法律層級所取代,然後煞有其事宣稱依法公告沒收投票權,中選會與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都沒有那麼大的權力!

(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