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127萬元 高公局技工一審判2年緩刑5年

高速公路局簡姓技工承辦內湖段路燈巡查維護標案時,涉嫌收受黃姓業者賄款127萬餘元。士林地方法院考量簡男認罪且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簡男爲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工處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內湖工務段約僱修護技工,負責內湖段所轄國道養護、維護及通報搶修等工程案件契約執行與管理業務。黃男所屬公司於民國104年至109年間承攬5件內湖段路燈巡查維護工程標案。

判決表示,簡男與黃男於104年8月至109年5月間針對標案進行驗收時,黃男爲酬謝簡男協助標案順利通過驗收,先後於高公局北工處內湖段辦公大樓機房吸菸區或開車會勘過程,交付白色信封給簡男,信封內放有工程實作款項1.5%至3%不等金額賄款,共計交付新臺幣127萬8000元。

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另案搜索黃男住處時,黃男自首曾行賄簡男。2人到案後均坦承犯行,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收賄罪分別起訴黃男、簡男。

士林地方法院審酌簡男在偵查、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並於偵查期間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給予簡男2次減刑,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法官考量黃男自首,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判處免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