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高速公路照明設備弊案 業者按月行賄2技工4年共127萬

士林地檢署起訴國道高速公路局技工收賄案,起訴簡姓技工、黃姓業者收賄罪、行賄罪。(資料照)

交通部高速公路內湖養護工程分局簡姓約僱維護技工,2015年起利用驗收照明設備維護標案之機會,按月收取錦明工程行黃男賄款,4年共收取127萬餘元,士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行賄罪,起訴簡、黃2人。

檢方查出,高公局每年會辦理內湖段路燈巡查維護工程招標,包括內湖段轄內路燈、霧燈、架空標誌照明燈杆、燈具、燈泡、安定器等換裝與修復工作。黃姓業者爲了能順利驗收、請款,每月將工程款的1.5%至3%不等金額賄款,放在白色信封內,利用抽菸、坐車的機會,將賄款交付給簡男,共計127萬8000元。

檢調2021年1月執行搜索,分別在簡男、黃姓業者的住處搜索到60萬元,兩人均坦承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

士林地檢署起訴簡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收受賄絡罪,黃姓業者涉犯行賄罪,考量簡、黃2人偵查中自白,並以繳回犯罪所得,檢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