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林茂明賄選 一審判2年、罰60萬元

彰化縣議員林茂明去年競選連任時涉嫌買票,遭彰化地院判處2年徒刑。(翻攝林茂明臉書/孫英哲彰化傳真)

無黨籍彰化縣議員林茂明,去年競選連任前以每票500元不等現金向選民賄選,繼今年4月底遭彰化地院判決當選無效後,14日再被彰化地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另併科60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彰化縣議會指出,收到判決書後,將依法對林茂明進行停權處分。

判決指出,65歲林茂明爲彰化縣議會第19屆議員,於2022年8月30日登記參選彰化縣議會第20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議員;同案被告爲林茂明的助理吳金增及陳滿升。

林茂明爲連任縣議員,交付現金30萬元給吳,再由吳約同陳,以1票500元的行賄方式,向39位居住於彰化縣芬園鄉、具有投票權的選民行賄。

法官指出,林於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減輕其刑,判刑2年,而考量到林爲求當選而買票,若以繳交國庫現金方式換取緩刑,無異讓其可以再次透過金錢規避刑罰,對於其他參與選舉之人,顯屬不公,無法達到特別預防之刑罰效果,故不應宣告緩刑。

吳、陳雖已於偵查中全部自白,且因其等協助釐清案情,始能查獲林爲共犯,因此應法減輕其刑,但因本案涉及現金買票,吳、陳二人蔘與程度不輕,且行賄對象不少,犯罪情節並非輕微,故予以緩刑,而不予免除其刑。

法官審酌後分別量處林、吳、陳有期徒刑2年、1年6月、1年2月,並均褫奪公權3或2年不等,林另併科罰金60萬元,吳、陳分別諭知緩刑3年及服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