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陽一環境公益訴訟案被告被判放流魚苗1.8萬尾
日前,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一起由邵陽市環境保護志願者協會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糾紛案,判令肖某放流魚苗18000尾。此前,肖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處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被告肖某在網上購買了長100米、網孔2.0指的三層粘網。7月16日晚,肖某明知新邵縣資江水域禁止捕撈,仍駕駛船隻,在新邵縣釀溪鎮廣信造紙廠旁邊資江水域進行捕撈,被新邵縣農業農村局現場查獲。經稱量和動物種類鑑定,肖某非法捕撈黃尾鯝、黃顙魚、翹嘴白條等水產品7.5公斤,其中,黃尾鯝系資江河新邵縣段國家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重點保護魚類。
10月26日,新邵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邵陽市環境保護志願者協會認爲肖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侵害了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應承擔放流魚苗、提供公益勞動以及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肖某在禁漁期間、禁漁區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破壞了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並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的民事侵權責任。邵陽中院綜合考慮肖某的非法捕撈行爲造成了國家保護魚類以及其他野生魚類的滅失、新邵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的意見以及巡河護漁環境公益勞動的工作量等因素,酌定由肖某承擔在湖南省新邵縣釀溪鎮廣信造紙廠旁資江水域河段放養總價值900元3cm以上濾食性魚類苗種(鰱9000尾、鱅9000尾),在該河段提供15日的巡河護魚環境公益勞動,並在《邵陽日報》公開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李果 姜黎清 周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