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醫師:不滿無罪請倡議修法,醫師無法決定刑責,精神醫療與病患處置需要關注!
● 沈正哲/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身心科醫師、嘉義殺警案精神鑑定醫師
原先我並不想針對任何網路上的謾罵做出任何迴應,因爲我怎麼說,總還是會有人挑毛病來指責謾罵。但是,我不想我的家人或朋友再因爲此事擔心,或者與網友爭論,所以我選擇說明一次。
首先,我想聲明的是,我從未提過「我是權威」或「你們要鑑定幾次都是我在鑑定」這樣的話語,法庭上的對話都有錄音爲證,且有許多人在場,絕對能證明我並未說過這樣的話。
今天家屬對於判決無法接受,可能因爲情緒不滿,想找出口發泄,而向記者提出這樣的說法,但卻不是事實。
我與被害者的家屬(父親)僅在出庭時中間的數分鐘,休息時間短暫說過幾句話,當時是家屬委託的律師帶着父親來向我打招呼,當下我告訴父親我知道你們很難過,請他們也要保重身體。父親告訴我嫌犯是裝病的,我回應他,我會依照我的所學來做判斷。
之後,庭務人員告知我休息只有幾分鐘,提醒我要去喝水及上洗手間,我與父親的會談便結束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對他有任何不禮貌之處,更別提嗆聲他「我是權威」或「你們要鑑定幾次都是我在鑑定」這樣的話語。
在這段談話的之前或之後我與家屬都未曾再見面過。再者,只要法院安排二次鑑定,一定是安排其他醫院的醫師,絕對不會是同一人,做過許多鑑定案件的我,怎麼可能會不知道而又說出「你們要鑑定幾次都是我在鑑定」這樣的話語?
去年10月份,我接受法院委託接下本案鑑定。12月份,我由媒體得知,檢察官在開庭時,對於我的鑑定提出質疑。
而檢察官的理由,是認爲我所在的醫院不是醫學中心,所以我做的鑑定不專業。另外,檢察官認爲我鑑定只用了六天就完成報告,認定我草率。看到媒體報導的當下,我內心覺得不服氣。
事實上,臺灣目前多數精神鑑定都不是在醫學中心完成。以嘉義爲例,嘉義地區就沒有醫學中心,難道過去這麼多年在嘉義地區完成的鑑定都不專業嗎?
且自我從事鑑定工作以來,做過的鑑定數量超過百件,如果今天這個案件,因爲我工作的醫院就認爲我不專業。那過去我所做過的百件鑑定又算什麼?
至於爲什麼只用六天就完成鑑定報告,是因爲我認爲這是重大刑事案件,希望能儘快完成報告,讓法院及早完成審判,於是我才每天加班完成報告。
▲ 爲儘早完成殺警案精神鑑定,沈正哲醫師六天加班寫報告。(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再者,過去只要我超過兩週未完成報告,法院便會來電催促要儘快完成,而如今我加班完成報告,卻被檢察官拿來作爲攻擊我的理由。
我並非認爲專業不能接受質疑,但必須提出合理的依據,如果檢察官是依照我鑑定報告有錯誤的地方提出質疑,我願意平心靜氣說明,但今天檢察官只因我工作的醫院及完成報告的天數,就認定我不專業及草率,我無法接受。
今年3月份,法院傳喚我出庭作證,當天我一個人接受檢察官、法官及律師的詢問4個小時,光檢察官一個人就詢問我2個小時。
而因爲我上述所講原因,我的確在一開始與檢察官針鋒相對,我當下有向檢察官表示他不尊重專業,我也當庭表示既然這是個社會關注的案件,我並不反對安排其他醫師鑑定,但我無法接受他用我不專業以及草率來做爲理由。尤其在媒體報導後,網友更是直接攻擊我及我的醫院。
開庭的中場休息期間,檢察官向我表示歉意,說法庭上的攻防就是如此,他必須提出理由,讓法官願意再指派另一家醫院做鑑定,我回應我知道他是在做他的工作,但不應該提出這樣不正確的指控。
而因爲檢察官先前對我專業度的質疑,法官提問的一開始就要我說明我的學經歷,於是我說我是陽明大學醫學系畢業,後來在中正大學拿到博士學位,擔任主治醫師八年,做過上百件的鑑定案件,在資歷上絕對沒有問題。
後來法官再問,爲什麼醫院有這麼多位精神科醫師,是由我來做鑑定。我表示也許是因爲我優秀且有經驗,所以這樣複雜的案件要我來做,且做鑑定又要承受這麼大的輿論壓力,多數精神科醫師都不願意做的。而也許這就是家屬 (父親) 後來理解的「我是權威」,但即使在其他情境下,我都從未說過「我是權威」這樣的話。
擔任此案的鑑定醫師,我秉持自己所學做判斷。在鑑定業務上,我的工作是判定嫌犯是否有精神疾病,以及他的犯行是否與精神疾病相關。試問,我哪裡做錯?
當網友質疑我不同情家屬,但如果我因爲同情,就影響我的判斷,只爲了順應所謂的民意與社會期待,那其實往後的鑑定都不需要找醫師做,只需要辦網路投票即可,我想沒有精神科醫師喜歡做這樣的工作。
▲ 殺警案無罪關鍵?《刑法》第19條,因精神疾病犯案,可減刑或不罰。(圖/翻攝全國法規資料庫)
我依照我的專業做鑑定,至於嫌犯會被判怎樣的刑責,則不是我能決定的。而依照臺灣的法律,因精神疾病而犯行可以減刑或免刑。如果多數民衆認爲這樣的法律不合理,請提倡修改臺灣的法律,而非只是謾罵醫師。
擔任精神科醫師的這幾年,我很努力地希望因爲我的治療,能讓個案和他的家屬生活獲得改善,同時減輕因爲個案的精神疾病對家庭及社會造成的困擾與負擔,發生不幸的事情。
我相信沒有人願意看見,精神醫療的困境與病患的處置細節(如強制住院等)纔是更需要被關注的,也才真正能預防這樣的遺憾再發生。
(編按:殺警案判決全文請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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