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房產遭禁處分 親友可救火

納稅義務人如欠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超過3天,會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徵10%爲止;超過30天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個人或企業如要解除財產禁止處分,就必須先繳清欠稅或提供擔保,後續纔會通知各機關解除處分,否則如本身持有不動產,國稅局就會通知地政單位,禁止將土地變賣。

不過,如果這筆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求的話,除了趕快把欠稅繳清外,納稅義務人也可選擇,以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額的財產作爲擔保,並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國稅局說明,要提供第三人財產做擔保的話,要檢具申請書,還要取得由第三人填寫的擔保具結書和同意書,連同擔保品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做爲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國稅局舉例,甲君欠繳2022年度贈與稅應納稅捐,國稅局依法將其A土地禁止處分,不過因爲甲君有緊急的資金需求,需要趕快把這筆土地賣掉,所以甲君提供了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額的定期存單作爲擔保,國稅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甲君A土地的禁止處分登記,甲君因此順利把地賣掉,之後也把稅款繳清,並取回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