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不動產提供繳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臺北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作爲繳稅擔保時,或稅捐稽徵機關以之爲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覈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爲估價原則。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覈實認定。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林先生逾期未繳納贈與稅新臺幣100萬元,其名下有A及B兩筆土地,該局爲保全租稅債權經依前揭土地按公告現值加2成之估價原則,分別認定該兩筆不動產之價值,A土地爲40萬元、B土地爲80萬元,遂於林先生欠繳稅捐100萬元範圍內,通知地政機關對其名下A土地部分持分及B土地爲禁止處分,不得爲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嗣林先生欲出售A土地並申請以B土地作爲擔保,以塗銷A土地之禁止處分,經該局輔導提示經銀行貸款評定B土地價格爲110萬元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該局查明屬實,覈實認定B土地價值爲110萬元,因林先生已提供足額擔保,乃塗銷A土地的禁止處分。

臺北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房屋作爲繳稅擔保時,若認爲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覈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與擔保品價格不符時,得主動提示其他足供認定該不動產實際價值之證明文件,例如銀行貸款評定之不動產價格或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等,以供稅捐稽徵機關覈實計算擔保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