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列管 可由第三人財產擔保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個人欠稅時,稅局可針對欠稅人名下相當於欠稅數額財產先行圈定列管,如欠稅人持有不動產,稅局可能會先通知地政局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即爲禁止處分登記。

如果個人、企業要解除財產禁止處分,必須先繳清欠稅或提供擔保,稅局纔會通知各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的登記,或是依照財政部1982年臺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申請以第三人名下財產做擔保。

官員指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國稅局針對逾期繳稅者每三日加徵1%滯納金,最多爲30日加徵10%,若超過了滯納金期限,則由行政執行分署,採取強制執行。

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分署會優先查扣欠稅人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金融存款、其他債權等),還有欠稅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包括存款、薪資、其他債權等。換言之,執行標的並不限於遭禁止處分的財產。

不過,在查覈實務中,欠稅人多半會先贈與財產給配偶以順利脫產,主要是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配偶免課贈與稅,因此不少欠稅人,藉此無痛移轉財產鑽漏洞。

爲防堵移轉配偶以脫產的租稅漏洞,財政部近期也預告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訂「防脫產條款」,只要個人欠稅且行蹤不明或名下無財產時,國稅局即可指定「合併申報綜所稅的配偶」代償欠稅款,惟配偶爲「無資力(年度所得未超過基本生活費額度或名下無財產可執行)」可免列代償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