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嘉義縣社會局2公務員侵佔活動經費 案經10年判囚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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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擔任嘉義縣社會局勞工行政督導員男子陳宏隆及約用人員女子鄭至娟,分別承辦「勞安活動」及「觀摩活動」卻侵佔結餘款10萬多元,最高法院依共同侵佔公用財物罪將陳男判刑5年1月,鄭女判刑5年3月定讞。

陳宏隆及鄭至娟在2011年9月間承辦勞工安全衛生在地紮根計劃工安體訓練等活動,他們知道報名人數不及原訂計劃,不同性質的活動合併辦理,其2種活動的實際行程及參與人員均相同。

2011年10月21日活動結束後,陳男及鄭女明知2項活動經費各自獨立,不得相互流通,卻各自拿不實支出憑證在活動結束後,用不實支出憑證覈銷經費,共同侵佔結餘經費10萬9127元。

臺南分院斥責陳男及鄭女將統一發票及收據所載不實消費內容款項侵佔入己,拒不繳回結餘款,2人之法治觀念淡薄,巧立名目,犯後就關鍵之侵佔公用財物犯行,仍執陳詞矢口否認未見悔意,將陳、鄭各判刑5年1月及5年3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