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國中女辯「服藥斷片」 惡男判囚7年10月定讞
50歲的鄭男在2016年9月1日晚間8點多,騎機車在由新北市三峽往桃園市大溪方向行駛,剛好當時未滿14歲、身着國中制式運動服的少女,獨自一人步行而過,鄭男立即折返尾隨觀察,他見當時無其他路人,竟心生歹念加以性侵。
鄭男用隨身攜帶的防狼噴霧劑噴灑少女的臉部,然後用手勾住她的脖子拖進草叢掐頸壓制,恐嚇「再大叫就要把妳掐死」,少女因恐懼只能噤聲,鄭男隨即強脫少女衣物,以手指對少女性侵得逞。
警方據報後尋線將鄭男逮獲,鄭男辯稱案發前服用安眠藥,對本案經過毫無記憶,他頂多摸摸被害人,只構成猥褻行爲、絕對沒性侵,被害人「處女膜裂傷原因很多」,不一定是他造成,他也不知被害人當時未滿14歲。
歷審都認爲,鄭男犯案過程,沒有辨識力不足的情況,他辯稱服藥沒有記憶只是事後企圖卸責之詞,不足以採信,且少女身材嬌小、穿着國中制服,鄭男不可能誤判她的年紀,考量他犯後沒有悔意,將他判刑7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