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向北韓買煤 非遭制裁禁運的政府賣出不涉《資恐法》
▲前法官江國華向北韓國營企業買煤,法務部函覆認爲不涉《資恐防制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CFP)
前高院法官江國華與兒子江衡,涉嫌在2017年租2艘貨輪到北韓南浦港載運無煙煤4萬多噸至越南轉賣,因當時聯合國已將北韓列爲制裁對象,檢調追查江國華父子涉嫌違反《資恐防制法》,卻發現賣媒的北韓國營企業,不在制裁名單內,因此處分不起訴,只以江氏父子等人用假的提貨單向銀行押匯200多萬美金,涉嫌僞造有價證券等罪嫌。
江國華是司法官21期結業,在高院任職時判蘇建和等3人涉強盜殺人案無罪,並當庭釋放,離開法界後,接手家族煤礦買賣事業,擔任律崗、黑航律控公司負責人
檢調是在2018年間接獲線報,指江氏父子涉嫌在2017年8、9月間,租用大陸籍貨輪,到北韓南浦港口接運價值200萬美金的無煙煤4萬多噸,運送到越南轉賣,且江氏父子疑似明知當時北韓被聯合國列爲制裁禁運對象,請船長關閉衛星定位、造假航行日誌、並把煤礦僞裝成是出產自俄羅斯。
▲檢察官查出,江國華父子爲領取賣媒所得200多萬美元,涉嫌僞造貨運提單。(圖/資料照)
但檢方取得美方衛星照片,並搜索找到貨輪在北韓港口停泊費收據,認定江氏父子是從北韓運煤,可是根據買賣契約,賣媒的是北韓國營企業,並非北韓政府,經檢察官函詢法務部《資恐防制法》說明,得到的答案是,須依聯合國安理會制裁名單處罰,檢方因此認爲,該國營企業不在制裁名單內,江氏父子不構成違反《資恐防制法》。
不過檢察官仍然查到,這批無煙煤下游買家以信用狀付款,江氏父子爲了領取賣媒所得,又想隱瞞從北韓買礦的資訊,自行假造用來港口領媒的B\L提貨單,向華南銀行領取200多萬美金,因此依涉嫌僞造有價證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江氏父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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