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欽良涉僞造文書詐貸 判11月
藝人小潘潘的丈夫、「寶島時代村」董事長江欽良。(民衆提供/林心柔南投傳真)
藝人小潘潘的丈夫、「寶島時代村」董事長江欽良,3年前被控以假買賣契約,向草屯農會詐貸,南投地院21日審結宣判,依僞造文書、業務侵佔、違反公司法和商業會計法等7罪,判江欽良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另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42萬元;沒收犯罪所得592萬多元。可上訴。
同案被告張福樑、盧彥文、蔣志輝、古素梅等4人,分依行使僞造私文書、公司法等罪,判刑2至3月不等,都可易科罰金。南投地院昨日下午宣判,江欽良未到場,其公司2名男員工聆判後沒表示意見。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志佑說,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江欽良2015年4到6月起,分別買下南投草屯鎮新南埔段4筆土地、屏東縣恆春鎮龍泉水段土地等,爲便利向農會貸款,指示張福樑製作不實買賣契約,將土地移轉登記到江欽良指定的人頭戶名下,另指示古素梅製作蔣志輝在寶島曼波公司任職的不實「在職證明書」,再向草屯鎮農會申請貸款。
2016年2月間,江欽良拿1000萬元,給庭安興業公司負責人盧彥文當驗資證明,盧驗資後即將千萬返還,並未實際繳納股款。同年10月間,江爲規避農會非會員放款之限制,以人頭買地經屏東長治鄉農會覈准貸款後,使用人頭名義設定抵押權,使地政事務所形式審覈,將人頭列爲債務人不實登載在土地登記簿上。
判決指出,江欽良明知他以人頭名義在2014年4月購買草屯土地,與寶島曼波公司無關連,竟以公司資金支付土地價款、增值稅、契稅及代書費共522萬786元;還有支付土地貸款利息70多萬,以此方式侵佔寶島曼波公司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