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一房東明知他人賣淫仍將店面出租!這下一起被抓了!
肖某(化名)、單某(化名)夫婦自2019年9月起以每月1000元/間的價格承租原告盧某(化名)所屬店面,用於從事賣淫活動和居住。
同年10月份,盧某在得知肖某、單某租用店面用於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後,還繼續出租給倆人
。
租賃期間,原告盧某共收取7000元房租。
2020年6月,被告某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原告盧某(化名)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該決定向被告某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決定書認定被告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原告認爲其出租房屋的行爲屬於民事法律行爲,絕非容留賣淫的實行行爲,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兩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出租店面雖屬民事行爲,且一開始並不知承租人會將店面用來從事賣淫活動,但原告作爲店面所有人及出租人,對店面承租人有監督其按雙方約定使用店面的權利和義務,有保障出租屋內活動的合法性的義務。且原告對店面承租人的違法行爲負有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
其在明知單某(化名)利用店面從事賣淫活動後,沒有履行報告義務,也沒有終止租賃行爲,而是放任繼續將房子出租給單某繼續從事賣淫行爲,屬容留他人賣淫,具有社會危害性
。
同時,查明被告某公安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相關規定,對案件進行立案、傳喚、詢問、收集證據、告知原告及家屬、通知、審查、作出決定、送交執行等,上述均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程序合法。被告某市政府按照複議程序履行復議職責,程序合法。綜上所述,被告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與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