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超過半年 伴侶盟:政院應兌現提出婚平草案承諾
▲大法官5月作出釋字第748 號解釋,民法未保障是違憲。(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張暐珩/綜合報導
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伴侶盟在人權日前夕提交婚姻平權修法建議給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及相關部會立委,提出四大議題、七項建議。伴侶盟指出,距大法官釋憲結果公佈已經超過半年,行政院卻連修法方向都不願意透露,他們要建請行政院實踐賴清德院長的承諾,年底前提出婚姻平權政院版草案,以供各界檢視。
伴侶盟指出,他們與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及法操司想傳媒於9月7日至10月21日間共同主辦「婚姻平權面對面──如何修法才符合釋字748?」四場論壇,分別邀請法學者、律師、兒童心理學家、民間團體加入與談,政府相關部會均有派員出席,會中達成七項重要結論與共識。
第一, 應開放同志配偶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不過傳出反同陣營僅同意繼親收養。對此,長期研究發展心理學的臺灣大學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特別強調,目前國內外相關心理學研究指出,家庭結構並非影響小孩身心發展的重要因素,家庭關係及資源纔是影響孩子發展的因素。現在大家都在談兒童最佳利益,但感覺上某些人談的都是家長的傳統價值觀。
第二, 同性配偶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應適用婚生推定或視爲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才能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伴侶盟律師團對此提出新的草案版本(1063-1條 簡稱「法定雙親制」),依該條規定同性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其雙親爲分娩方與非分娩之他方;若子女受胎不是經由配偶雙方同意,孩子出生後兩年或非分娩方知悉後兩年可提起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第三,人工生殖法需要配套修正,開放單身女性與女同志配偶近用人工生殖技術。伴侶盟指出,過去論壇中,與會人士均認爲,目前並無任何合憲性理由可以限制同性配偶近用人工生殖技術。世新大學性別所陳宜倩教授特別指出,婦女團體多年來持續倡議人工生殖法不應以婚姻做爲限制條件,雖然這一波討論是在婚姻平權的架構下,但仍建議人工生殖若要修法,應考慮開放給單身女性,與會者均同意。
第四,針對代孕制度,與會者則多傾向支持朝開放的方向進行實質政策討論。
第五, 大法官釋字748後、立法院修法前,我國國民與合法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同性伴侶在該國合法結婚,其婚姻應屬有效。建議行政機關在立法院未修法前可先修正行政程序。目前第一線戶政人員礙於上級主管機關見解,拒絕爲已經在國外合法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辦理婚姻登記,但與會者均認爲這並不影響此種具有涉外因素之跨國同性婚姻效力。若外籍同性配偶欲申請居留,移民署建議,兩人可在國外取得合法結婚證書後,經過外館驗證,回臺灣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再憑此註記文件申請來臺居留。
第六,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之規定,本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同性伴侶若要結婚,婚姻有可能無法成立。建議應配套修法或透過解釋,確保涉外婚姻當事人的基本結婚權。
第七,藉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機會,重新審視境外面談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建議取消境外面談,改採其他手段進行國家安全的管控。若同性婚姻法制化前無法改變境外面談規則,則應建立或修改相關行政規則,確保涉外婚姻當事人的基本結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