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官疫情期間不戴口罩遭申誡 提告抗罰判決出爐

刑事局陳姓女警官去年4月新冠疫情期間在辦公處所沒有依當時衛福部的規定佩戴口罩,刑事局將她處分申誡一次(示意圖,達志影像)

刑事局陳姓女警官去年4月新冠疫情期間在辦公處所沒有依當時衛福部的規定佩戴口罩,刑事局將她處分申誡一次,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官撤銷懲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刑事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以違規情節輕微,申誡1次懲處沒有違誤,判決駁回她的訴訟。可上訴。

陳女因其配偶在去年4月22日確診COVID-19,她在4月29日其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在辦公處所,未依衛生福利部之規定佩戴口罩,案經刑事局審認屬實,去年5月31日核予她申誡一次之懲處,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她辯稱,因政府防疫政策調整,她在4月29日上午7點抵達辦公室,到公上班後卻遭同仁公務扞格作對,身心俱疲,難以期待對無理取鬧同仁好言相向,且公務員於辦公處所辦公,本有飲食進水需求,不可能全程戴口罩,規定形同虛設。

她說,當時並非「時值疫情嚴峻」,刑事局的處分顯系以大砲打小鳥,不符合比例原則,而助長基成鬥爭檢舉文化,且懲處有其他手段如優劣績處分、請予檢討改進、口頭告誡或訓勉不等之處分,申誡一次並非最輕微之手段。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刑事局的考績委員之組成、選任及會議決議程序,於法並無不合,刑事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以違規情節輕微,核予陳女申誡1次之懲處,即無違誤,判決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