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八田銅像戴口罩一審免罰 警提抗告遭法院駁回

烏山頭水庫的八田與一銅像去年遭戴上五星旗紅色口罩掀波。(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人民共產黨黨主席林德旺等3人去年2月將五星旗口罩戴在烏山頭水庫八田與一銅像上,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一審認言論自由而不罰,臺南市麻豆警分局提抗告,二審認審酌林等人行爲與言論,與《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要件不符,駁回抗告。

去年2月1日下午3點左右,林德旺、張孟崇、鄭建炘3人跑到烏山頭水庫,將印製五星旗圖案的紅色口罩戴在八田與一銅像上,並發表「新冠肺炎不要給日本、美國病毒傳染給臺灣」、「日本人滾回去…」等言論,全程拍下影片後,由張孟崇上傳臉書。

麻豆警分局獲報,依違反《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 公共場所之行爲」,移請臺南地院柳營簡易庭裁定。一審法官認爲,林德旺等3人並未有喧譁、喊叫、妨害他人行動,認言論自由而不罰,臺南市警局提起抗告。

麻豆警分局抗告內容指出,林德旺3人當天行爲影響當日遊客未能如一般遊客向八田與一銅像致意,顯已影響其遊園心情,且臺灣雖將言論自由及人性尊嚴納入憲法保障範圍,惟以不同時空背景及毫無關連情事,做出違反社會秩序舉動,已使他人感到不安與惶恐,也造成族羣對立及社會不安,逾越一般社會大衆觀念所能容許的合理範圍。

警方也指出,公共場所各項設施應受良善管理與保護,不容任何人無故藉端滋擾,否則國內還有許多其他銅像,可能遭類似滋擾行爲,這與言論自由無涉,也顯有逾越言論自由保護範圍。再者,林等人有多件前案紀錄,部分案件遭判刑確定,顯見其經常性遊走法律邊緣,可認林等人蓄意行爲,已達影響社會秩序及滋擾公共場所安寧秩序的事實,依法提抗告。

臺南地院指出,言論及請願等表意自由,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人民在任何場所行使言論自由或請願權,既帶有表意溝通的性質,本難避免對場所原來秩序產生一定影響。而人民自由權利雖得因爲維持社會秩序之需,加以限制,惟限制也須合於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纔不致過度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

臺南地院法官經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林德旺等人上前將紅色口罩戴在八田與一銅像到取下紅色口罩前後僅5分鐘,足認林等人行爲歷時甚爲短暫,未造成現場秩序難以維持或回覆。因此,法院認定林德旺等人行爲與言論,與《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處罰要件不符,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