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赴立院抗議遭乾爹帶進旅館 社運蟑螂遭判刑4年4月

大生參加勞基法修法抗議活動,卻遭到阿伯性侵得逞,士林地院強制性交罪判處這名社運蟑螂有期徒刑4年4月。(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吳姓阿伯2018年1月10日參加立法院前勞工社運,藉口與女大學生介紹乾兒子爲由,帶着乾女兒旅館內休息,卻趁女大生身體不適性侵得逞,事後完全否認犯行,還要求女大生拿出保險套證據,但合議庭以Line訊息「去醫院檢查肚子是不是有小孩,我就不理你」認定兩人有發生性行爲,且女大生告訴朋友情緒激動,認定違反女大生意願,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4月,可上訴。

吳姓慣竊曾經當過廚師,參加勞基法修法社運時,結識5天沒睡覺的女大生,兩人先在咖啡廳與吳的乾兒子聊天,乾兒子晚間9點多離開,吳帶女大生到景美夜市吃宵夜,又到臺北車站附近的旅館休息,並以洗澡暖身再回家,藉以拖延時間。

女大生洗澡後在牀上睡着,吳見有機可乘,凌晨逼迫她口交,再以手指下體強制性交得逞,隔天吳搭計程車載女大生返回宿舍,並給2000元當作餐費

女大生詢問社運朋友,有人認識抗議現場的阿伯,過程中情緒驚慌失措,有時激動,有時也很無力,表示自己遇到「社運蟑螂」,直至朋友告訴她要驗傷,女大生才恍然大悟自己遭侵犯。

但吳辯稱沒有發生關係,辯稱保險套被女大生帶走,且身上有沒采到檢體,反稱女大生栽贓,但法官以女大生清楚說出吳男身上刺青,認定洗澡後吳男脫衣,而女大生因不熟悉旅館的位置,擔心逃跑會在外面遇到吳,加上手機沒電無法立即呼救,女大生更稱之前有看過吳攜帶攻擊武器,當下不知所措,欠缺獲得有效救助信心,導致驚恐或六神無主在所難免。

合議庭認爲,念法律的女大生同意與異性在外休息過夜,不等於答應允許剝奪其性自主同意權,認定吳男涉犯強制性交罪,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