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4度帶小女友上摩鐵 男挨告判刑3年10個月

楊男帶未滿14歲小女友上摩鐵,臺南地院法官認他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共5罪,判處3年10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一名楊姓男子去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4歲小女友,很快成爲男女朋友,楊男去年底竟4天之內五度帶着小女友上摩鐵發生性行爲,小女友父親發現後氣得報警提告,臺南地院依楊男判處3年10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明知道女友未滿14歲,尚未成年,但卻在去年11月7日至10日內,五度帶小女友前往同一家摩鐵,其中3天還刻意選了「520」號房間,5天共發生5次性行爲。法官審理,認他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共5罪,楊男於審理時,面對自己的犯行坦承不諱。

臺南地院審酌,楊明知女友爲未滿14歲,身體及心智之發展均未臻成熟,竟隱瞞自己的年齡與她交往,併爲一逞私慾,與對方發生性行爲,對於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依法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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