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技術學院索討16萬禮券 二審逆轉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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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技術學院校產掏空案,校方進修部黃姓主任求償202萬多元,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黃以公務爲由向校方申領郵政禮券計16萬元,判決須賠償,但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校方並未將禮券交給黃,逆轉改判免賠償確定。

校方起訴主張,黃在2004年間擔任學院的進修部主任,以公務支出爲由,向伊領取郵政禮券計16萬元,事後並未提出公務支出單據以完成核銷程序,校方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爲債務不履行法則,請求黃要給付返還16萬元。

高院認爲,依校方內部查覈資料顯示,學院並未將禮券交付黃,而是交予他人,且此部分亦非檢察官蒞庭論告刑事判決論罪科刑範圍,黃不構成侵權行爲或不當得利。

合議庭表示,該覈銷單據並非黃的權責,而由校方會計、出納部門負責審覈,校方也未證明此部分有何債務之關係存在,逆轉改判黃免賠償、給付,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