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不準易科罰金須入監 法院認非累犯裁定撤銷

李姓男子因酒駕被判刑4月確定,士檢令不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須入監服刑,李男聲明異議。士院認爲,李男非5年內3次酒駕獲判6月以下徒刑的累犯,裁定撤銷執行處分。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書指出,李男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凌晨飲用啤酒後,同日上午10時許騎車遭警方攔檢,酒測值達每公升0.48毫克。

案經警方移送,士林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李男,士院判處李男有期徒刑4月,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士檢執行科審酌,李男爲5年內3犯酒駕被告,若不收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令李男不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須入監服刑。李男不服檢方執行處分,向法院聲明異議。

士院調查,李男於97年間酒駕獲檢方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7年間酒駕被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本案於111年間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法院認爲,李男犯3起酒駕案時間相隔甚遠,且97年間涉犯酒駕未經判刑確定,不構成5年內酒駕判6月以下徒刑的累犯,又於犯後主動尋求戒酒治療,因此裁定撤銷執行處分,並由士檢執行科另作妥適處分,仍可抗告。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