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駕駛酒駕肇事 警察沒做這些標準動作 法官撤銷罰單
貨車駕駛酒駕肇事,警察竟沒做這些標準動作,法官撤銷罰單。(中時資料庫)
一名王姓貨車駕駛去年在臺中市發生車禍,警方進行酒測,剛好測得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王男因此被認定酒後駕車,牌照吊銷並罰3萬。王男不服提告,辯稱已先對員警說事前吃了檳榔,且員警沒告知可以等待15分鐘,也沒給漱口,因此影響酒測值。法官審理後認定,員警並未告知酒測程序,漱口及全程連續錄影,已違反程序,因此判定撤銷原處及3萬罰款,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王男於民國112年4月30日下午駕駛小貨車在臺中市發生車禍,經警方酒測後酒測值0.15mg/L,因此被認定爲酒後駕車,遭開單舉發並吊扣駕照,罰鍰新臺幣3萬元,記違規點數5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但王男不服,自稱自己酒測前有吃檳榔,且警員到場實施酒測時,未提供礦泉水漱口,影響酒測值,警員之酒測程序有瑕疵,因此提告裁決違法。
法官調查後發現,王男在實施酒測前,已告知警員有吃檳榔,但警員在現場並未告知王男,可以15分鐘再進行酒測,也未告知他可請求漱口後再進行酒測(見本院卷第120頁),此已違反處理細則,因此依此瑕疵程序檢測所得之數值,其正確性即有疑問。
法官也認爲,本案測得原告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僅剛好達到處罰標準0.15mg/L,若員警依法定程序告知王男可在15分鐘再進行酒測,或提供他漱口後再進行酒測,所測得的之吐氣酒精濃度就有可能未達處罰標準。且警員對王男執行酒精濃度檢測過程並未全程連續錄影,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處分於法有違,因此撤銷原處分及3萬罰款。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