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泰銀超貸案 許勝發輕判6月
萬泰銀行前董事長許勝發被控違反銀行法案,臺北地方法院經過6年審理,昨(8)日宣判被告許勝發違反銀行法非法授信罪,判刑1年,因適用96年公佈的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爲6月,得以每日新臺幣900元易科罰金。
2008年4月,檢察官指控許勝發父子等12人,涉嫌利用太子集團所屬關係企業向萬泰銀進行無擔保貸款,導致萬泰銀發生近34億元、萬泰票券逾16億元損失,合計高達50億4,500萬元,將許勝發等人依違反銀行法加重背信罪、非法授信罪提起公訴。
不過法官黃紹紘認爲,檢方無法證明許勝發等人有故意觸犯背信罪行,縱然有部分申貸案件無擔保放款給利害關係人,然而並不因此代表圖利自己,或造成銀行的損害。
事實上,萬泰銀在今年4月11日發函給法院指出,迄今年4月1日止,有關本行授信戶顯隆工業、金來國際及萬泰租賃等3戶在本行的貸款金額都已清償完畢,本行並無損失;而第一投資、臺灣愛克思、盛富開發等3戶仍持續清償本行貸款,且均有止額擔保品,評估應可陸續回收,目前尚無損失。
法官認爲,萬泰銀既然沒有受到損失,許勝發等人就不構成刑法背信罪,或者銀行法的加重背信罪。
至於非法授信罪部分,法官認爲,銀行法修正並增訂第33條之4,在2000年11月1日即公佈施行,但許勝發、許顯榮、許娟娟及監察人楊鍚洲等主要核貸負責人,卻仍從2001年1月起到2003年8月間,前後核發5件共8億元貸款給許氏家族所有臺灣愛克思、盛富等公司。
法官因此將許勝發等4人,各判處1年至8月不等刑期,因適用罪犯減刑條例,均減刑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