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雄鄉代會前主席涉詐公款法院判刑6年2月 又涉賄選判4年

嘉義縣民雄鄉民代表會前主席周榮茂,8月因涉詐領公款案,遭嘉義地院判6年2月。周去年拚連任鄉代落選,又因涉現金賄選,地院下午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嘉義地院說,64歲周榮茂去年參選民雄鄉代表,投票前,與蔣姓女子先拜託樁腳陳女協助買票,後來聯繫蔡姓男子協助通知陳女到他競選服務處,周再次請託陳女買票,並由蔣女將3萬元交給陳女,以每票500元尋求選民投票支持。

蔣女去年10月下旬,將2萬1000元交給樁腳王婦,其中5000元要求王婦及家人共5票投給周榮茂,其餘款項請託王婦向其他選民買票,王婦以每票1000元或500元買票,請託選民及家人投票給周榮茂。

周榮茂與樁腳等涉及賄選,去年投票前,嘉義地檢署指揮警調查獲,去年12月下旬依投票交付賄賂罪嫌起訴,法院下午宣判,審理過程,周榮茂否認犯行,蔣女雖坦承全部犯行,但否認有和周榮茂一起買票。樁腳陳女坦承犯行,法院審理後綜合卷證資料,認定陳女證述內容可信,認定周榮茂、蔣女、陳女共同買票。

另,認定蔡男行爲幫助蔣女等人買票行爲。樁腳王婦坦承犯行。法院審酌周榮茂,蔣女等4人賄選案買票規模不小,周榮茂否認犯行且爲參選人,參與程度最深,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蔣女判刑2年6月,褫奪公權5年。蔡男判刑6月,褫奪公權3年。陳女、陳婦分別判徒刑1年10月、1年8月,均褫奪公權4年,2人均緩刑5年,並應在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16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記者魯永明/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