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骨塔弊案 彰化前代表會主席涉貪更一審判8年6月
彰化市前市代會楊姓主席於2017年任職期間,因涉貪於更一審判8年6月。(本報資料畫面)
彰化市前市代會楊姓主席於2017年任職期間,涉嫌向彰化市第一公墓納骨櫃整修工程得標包商索200萬元,林姓課長「居中」轉交款項,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15日宣判,楊、林2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楊處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林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姓包商在2015年以6680萬元標到彰化市第一公墓納骨櫃整修工程,當時楊姓主席以職權要求公所承辦人員,若進度落後、無法達到建築師要求,即解除契約。
楊並於主持會議時通過成立專案小組監督之決議,2016年5月發函要求彰化市公所,就該工程不能辦理變更設計、後續擴充工程,甚至直接至工程工地現場拆櫃查驗,其作法實有違常情,楊雖辯稱未接觸彰化市代表會專案小組監督事宜等語。
最後營造公司因工程成本、進度考量,申請停工,彰化市代會專案小組於同年月27日至工地現場,抽驗、拆除納骨櫃體,吳姓包商不堪其擾,爲順利施工,向楊確定疏通價碼後,最後於2016年12月以3440萬元標得工程,後續擴充工程。
判決指出,楊姓主席以電話、LINE探詢給付款項,吳姓包商交付170萬元給林姓課長,但林告知總數是200萬元,廠商表示已沒錢,同日晚間,林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同意借款30萬元湊齊,再交給不知情的李男保管。楊以林姓課長名義,捐贈給彰化縣榮華慈善會、社團法人彰化縣彰南慈善會,各100萬元。
臺中高分院15日更一審撤銷彰化地院一審原判認定2人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主要是包商交200萬元非「心生畏懼」,因此,楊、林行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2人撤銷改判,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