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載人出國被控是人蛇共犯 連2次皆判無罪有原因

苗栗縣溫姓男子在前年7月間,接受綽號「阿順」男子指示,載趙女、洪男二人前往桃園機場搭機飛泰國,當時因人蛇集團詐騙國人出國、限制自由的案件不斷,趙女返國後向警稱阿順招攬她做詐騙工作被她拒絕,溫因此被認定是人蛇集團共犯遭檢方起訴,不過,一、二審都查無證據溫男使用詐術騙人出國,判他無罪。

溫姓男子與王姓少女是男女朋友,前年7月至8月間曾載趙女、洪男前往外交部中部辦事處辦護照,也帶二人領取電子機票後,載往桃園機場搭機出國,因當時媒體報導人蛇集團詐騙國人前往東南亞,從事不法,甚至限制自由的案件層出不窮,趙女母親懷疑趙女也是被害人,因此報案。

檢警在趙女於前年9月7日返臺時帶回警詢,涉協助趙女出國的溫男、王女,也被檢警帶回、查扣手機。

檢警查出,溫男與王女有接受綽號「阿順」男子,提供趙女、洪男的食宿費用,最後也有領取3萬元、3.5萬元酬勞,因此認定溫是人蛇集團共犯,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起訴。

不過溫男始終否認涉案,辯稱雖然有在檢方指控的時間,接送趙女、洪男,但不知二人出國的目的,而「阿順」只有說「不要問太多」,所以他也沒有細究。

一審認爲,溫男當初載送趙女、洪男出國,洪男迄今未回國,無法得知是否有詐騙一事,而趙女在前年9月回國後,僅提到「阿順」向她招攬詐騙工作,但被她拒絕,沒有提到溫男,也說在泰國期間是旅遊,有與母親通話,沒有從事詐騙工作或遭限制自由,僅以過去積蓄在泰國旅遊。趙母也證稱,與女兒視訊時,沒有看到女兒遭到控制人身自由的跡象。

一審審酌,根據趙女證詞與檢警提供證據,無法證明溫男有以詐術讓趙女出國,全案事證不足,判溫男無罪,檢方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仍維持一審認定,仍可上訴。

苗栗縣溫姓男子前年間曾載送兩名國人前往桃園機場,溫被控是人蛇集團共犯,臺中高分院判溫無罪。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