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遭控在墾丁國家公園內違法騎沙灘車攬客2688次 法官「這原因」全判無罪

屏東縣恆春鎮水蛙窟社區林姓理事長等4人遭控在墾丁國家公園特別景觀保護區內違法騎沙灘車載遊客賞鹿觀星,檢方依違法國家公園法、妨害公務等罪起訴,但法官判無罪。(謝佳潾攝)

屏東縣恆春鎮水蛙窟社區林姓理事長與其子、龔姓及尤姓居民遭控在墾丁國家公園特別景觀保護區內違法騎沙灘車載遊客賞鹿觀星,次數多達2688次,且還破壞木柵圍欄,檢方依違法國家公園法、妨害公務等罪起訴4人,並向法官建議從重量刑,但法官認檢方舉證不足,判4人無罪。

判決書指出,依國家公園法規定,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禁止經營沙灘車,但檢警發現林等4人疑似知法犯法,擅自在龍磐公園及水蛙窟草原等保護區內招攬遊客夜賞梅花鹿、觀星,以每輛沙灘車載客1至2人,每輛車收取400元至1600元不等夜遊費用。

檢警追查還發現到,由於該地植被長期遭沙灘車輾壓破壞,已產生沖蝕情形,所以墾管處有架設橫向木杆防止沙灘車進入,不料2020年8月13日,其等疑似又破壞木柵欄硬闖。爲此,相關單位從隔年2月13日起至9月3日止架設備縮時攝影,結果拍到4人違法駕駛沙灘車多達2688次。

案經檢方偵結後,檢察官依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妨害公務等罪起訴4人,並建請法官審酌4人長期經營沙灘車導致破壞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違反情節非輕,應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但法官在審理時認爲,4人的行爲僅構成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爲」,僅得處1000元以下罰鍰而已,非屬犯罪構成要件,而檢警雖拍到有人違法駕駛沙灘車多達2688次,但4人承認的只有數次,且經墾管處明確開立處分書的也只有林姓父子各3次、龔1次、尤1次,單以次數來看難認已達情節重大情形,且檢方也無法明確舉證2688次就是4人所爲。

至於破壞公物一事,林姓理事長雖曾在2018年間、墾管處在修繕損壞的木柵圍欄時在場表示,「你們做一做,我們晚上還是會把門打開找人進去觀星」等語,但這與2020年一案相隔甚久,難認有關聯,因此全案4人都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