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對華爲禁令即將生效 臺半導體及上下游應謹慎

美國華爲禁令即將要全面生效。(圖/CFP)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隨着美國商務工業安全局對於華爲的制裁禁令即將在9月15日正式全面生效,臺灣企業在此貿易戰的大環境下自難置身於事外,甚至有不少企業都接到華爲的詢問電話

普華法律今(9)日表示,自2019年5月以來,美國商務部基於國家安全爲由,對於華爲和關係企業的制裁措施日趨嚴厲。由於美國的制裁措施適用範圍涵蓋美國以外的地區,且在8月所公告條例更進一步擴大制裁範圍,臺灣企業在供貨給華爲或是其關係企業時,應特別謹慎處理。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張家健表示,就臺灣企業的角度,假若廠商知悉交易中的任一方是實體清單上的企業,而交易產品又是受管制的產品,那麼廠商就必須先取得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的許可證,才能跟實體清單上的企業進行交易,否則一律禁止。此規定亦適用於在美國以外的企業。目前規範重點有三:

一、交易對象限制

假若臺灣企業「知悉」實體清單上的企業是這項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產品的交易參與者(例如:購買方、中間收貨方、最終收貨方或是最終使用者),那麼臺灣企業就不得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出口、再出口或轉運這些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受限制產品。

在美國《擴大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AR)規定下,所謂「知悉」,不僅包括主動了解所掌握的那些既存狀況以及相當確定會發生的情況,同時也包含意識到、被動得知的情況,並可藉由有意識地忽略已知事實而推定成立。

二、交易產品限制

受限制的產品分爲三類:一,在美國以外的地方生產,而該產品是美國出口管制分類編碼(ECCN) 特定範圍內的技術軟體產生的直接產品。二,在美國以外的地方生產,而生產該產品的廠房或廠房的主要組成本身是ECCN範圍內的技術或軟體 產生的直接產品。三,在美國生產受EAR限制的項目

三、交易範圍限制

假若臺灣企業知悉,美國以外生產的產品將被納入或用於生產或開發由實體清單上的企業所生產、購買或訂購的任何零件、部件設備,那麼臺灣企業就不得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口、再出口或轉運這些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受限制產品。

▲臺灣企業應注意美對華爲禁令的三大規範。(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張家健觀察,現在美中貿易關係針鋒相對,這一波美國商務部對華爲的制裁,臺灣企業需要仔細評估。尤其美國市場大、影響範圍廣,針對供應銷售之產品,不管是成品半成品、未經測試的產品,都應該要格外謹慎,出貨前應該透過合約妥善安排產品責任法律責任,確保雙方達成共識

張家健建議,美中科技貿易戰情勢瞬息萬變,臺灣企業應持續確保企業遵循相關的出口法規,尤其是半導體產業以及產業鏈上下游廠商,除了要嚴格遵守「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更應該隨時注意各國主管機關所公告的法規修訂,並隨之調整企業在簽訂法律文件時自身的法律義務,以確保企業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