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酒測要扣除公差值?醉不上道最好

▲有法院實務認爲酒測公差值,但畢竟只是少數例子。只要酒測吐氣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就觸犯公共危險罪,醉不上道才能平安回家。(圖/視覺中國CFP)

日前酒駕新聞又登上各媒體版面,酒駕行爲已經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每每有名人藝人酒駕或酒駕撞死人的新聞出現時,酒駕處罰是否夠周延、夠嚴格,就會被拿出來討論。

88年刑法增定185條之3規定處罰酒後駕車行爲後,法條經過3、4次修訂,處罰越來越重,100年間修法提高酒駕處罰到有期徒刑2年以下,當時一般取締實務都是將酒測值標準訂在每公升0.55毫克,超過0.55就以公共危險罪處罰,102年間直接將標準值訂入條文,只要酒測吐氣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就觸犯公共危險罪。爾近又有立法者認爲是否要將拒測納入處罰的範圍,這些都是希望能夠遏止酒駕風氣

但最近,在法院實務部分出現了一些特別的判決。就如報載,有法院認爲酒精濃度測試器有「公差」的問題,也就是機器會有誤差值,駕駛人若測得呼氣酒測值0.25毫克,實際酒測值可能是介於0.22至0.27毫克之間,被告酒測值爲0.26毫克的時候,實際酒測值是有可能未達公共危險罪的刑法標準0.25毫克,以此判處酒駕被告無罪。

這樣的判決固然代表一種看法,但是不能忽視的是,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針對酒駕的酒測值是否應該扣除上開公差值,會議表決結論認爲「不能扣除公差值」,也就是酒測機測出多少數值就是判定的標準,因爲呼氣酒精測試器公差值的容許值,是在於說明該儀器須經測定符合該公差值,纔算是檢驗合格的機器,方得用以進行檢測,但不能以此認爲檢驗合格之儀器設備,必存有誤差值。而且會議結論認爲,也不能以機器有公差值的理由,就認爲駕駛人縱然做了酒測,酒測值還要計算考量公差值,否則,顯違背以「合格」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之立法本旨。從這個法律座談會的結論來看,多數法院是不贊成對於酒駕被告的酒測值再計入公差值的。

取締酒後駕車,是爲了維護路上所有包括駕駛、騎士行人等用路人的安全,負責取締的警察也希望能達到確實打擊犯罪、對酒駕零容忍的效果,所以使用的都是經過經濟部檢驗合格的機器,大部分的法院還是會依警察使用合格機器測出的數值來當作判決有罪、無罪的依據。其實最好的方法,還是不要酒後駕車,醉不上道,平安回家最好。(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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