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泄密案被判4個月 柯建銘喊認罪:留下憲法最後尊嚴
前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案,二審高等法院15日上午10時宣判撤銷一審無罪判決,認定其犯下《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馬英九隨即出面迴應,強調一定會上訴,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喊話,要馬英九認罪,留下憲法最後尊嚴。
馬英九自卸任後官司纏身,本起泄密案緣於2013年9月初接受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密報,指柯建銘關說法務部長曾勇夫,使其案件二審無罪確定。之後馬英九透過秘書撥打電話給黃世銘,要求黃世銘對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再度報告,引發九月政爭。黃世銘最後遭判刑1年3個月定讞,而黃世銘被判刑定讞後,臺北地檢署認爲馬英九當時要求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的行爲有犯罪嫌疑,2016年3月間對馬英九提起公訴。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獨任審理本案,認爲馬英九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因此以憲法的「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判決馬英九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判長江振義、受命法官許文章、以及陪席法官潘翠雪,認定馬英九犯下《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更在判決書上寫下馬英九「顯然不足表率」。
對此,馬英九出席活動前受訪爆氣嗆高院,他說,「這樣的案子,如果回家睡大覺才叫不足表率」,並強調此案是憲法訴訟、攸關總統職權釐清,他一定會上訴。
柯建銘則說,「弄權一時,淒涼萬古」,高院的判決是遲來的正義,雖然和期待刑度有落差,但二審法院認定馬英九觸犯刑法、通訊保障監察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三罪,並沒有院際調解權的適用,且人民通訊自由爲憲法保障之基本權,行政機關不得無故侵害,法官更認爲馬英九所稱的「總統機密特權」是臨訟狡辯之詞,因而判決四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對於捍衛憲政體制卻有一槌定音的效果,確立總統不得假借「行政特權」而恣意侵害「法治國原則」之金科鐵律,此次判決,無疑是臺灣憲政史上最重要的一頁,其意義絕對不亞於任何一次的憲法法庭。
柯建銘向馬英九喊話,總統沒有任何特權可以違法監聽,操作司法,「馬前總統,你應該就認罪了,留給你對臺灣最後的尊重」。
不過,馬英九態度也相當強硬,對於高院判決,反嗆「這樣的案子,如果回家睡大覺才叫不足表率」,強調此案是憲法訴訟、攸關總統職權釐清,且這是有關憲法訴訟,不只是爲他個人權益,而是中華民國總統職權行使不該受限制,「我一定要釐清、我一定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