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法院公廁上演四腳獸 無法可管?
臺南法院公廁上演「4腳獸」戲碼!林姓已婚男子與未滿16歲女網友交往,前後發生7次性關係,其中一次竟跑到臺南地院女廁辦事,臺南高分院依與幼女性交罪判林某1年徒刑。
判決指出,28歲林姓男子97年8月間,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僅15歲的甲女,兩人常用電話聯絡,併成爲男女朋友。法官查出,從97年9月20日到10月10日約20天內,林某與甲女共合意發生7次性關係,分別在林某、甲女住處、南市龍成飯店、臺南地院女廁,另外3次在七股鹽山女廁。
男子與未滿16歲的女子在法院公廁合意性交,雖得女子同意,但仍然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林姓男子已婚,若其配偶發現六個月內,可以依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兩人提出告訴,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而社會秩序維護法只有針對公共場合放穢劇的部份,或者供他人得自由出入的場所裸體;而公廁門已經鎖起來,大家都進不來,所以無法該當。而廁所內傳出淫穢之聲,除非音量超越噪音的標準,否則無法處罰鍰。而民法排除氣音氣響臭氣等相關規定,若要禁止其再傳出,四腳獸又不一定又會再同一地點出沒。而且法院雖然在旁邊,但你爲此遞狀,人都已經不曉得跑去哪了,那要怎麼抓?而兩人在公共廁所密閉獨間性交,因爲門關起來看不到,所以與構成要件「意圖供人觀覽」不符,因爲看到也只看到門底下有四隻腳,沒有辦法看到兩人脫光光、露出性器官的情況,所以自然不構成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公共場所之四腳獸行爲,因此變成法律無法制裁的模糊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