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泥醉妹公廁上演四腳獸 渣男吃幹抹淨還A光錢

湯姓男子撿屍泥醉妹,強行拖進公廁性侵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一名湯姓男子受朋友邀約,前往酒吧飲酒聊天,聚會結束衆人陸續離去,湯男見A女泥醉意識不清,他先跟朋友搭計程車離開,朋友下車後,他要司機返回,將A女扶上車後一起離去。行經一處公園時2人下車,湯男把A女拉進公廁,一陣強吻、猥褻,強脫牛仔褲、內褲時,A女驚醒不斷反抗,反遭毆打被性侵得逞。

判決書指出,A女表示,當時喝醉想離開,先在店外機車上休息,不知湯男怎麼把我帶上車,等有意識時就快停車了,我還在恍惚就被拉下車,他還提議要繼續喝酒,但我拒絕並說要回家,結果被拉進公廁。

我不知道他要幹嘛,恍惚之間跟着被拉的方向走,進入廁所後就被又親又摸,還強行脫下褲子,他也脫下自己的褲子,我不斷試圖推開並反抗,但只要一反抗,就被拳頭敲打頭部,還遭雙手掐住脖子。

我一直說不要,他怕我求救,還摀住我嘴巴,被強制發生性行爲結束後,還叫我不要報警,不然會讓我出事。我聽了很害怕,只想趕快走,趕緊把褲子穿回,離開時,看到我的手機在他手上,就請他還給我,之後就各自離開。

但是後來我發現零錢包不見,就返回公廁內去找,但沒有找到。之後接到中壢火車站附近派出警察通知,要我去領零錢包,領回時發現少現金2300元和1張金融卡,只剩零錢75元。

湯男則辯稱,只有與A女進公廁並詢問可否發生關係,被拒絕後就離開,沒有任何親密接觸,而且採集的檢體鑑定報告並沒有我的DNA,不能證明我有性侵她。

一審法官認,檢警偵查時,湯男一再供稱有在公廁內發生性行爲,之後又改口並未發生系行爲,此爲事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法官審酌,湯男乘A女酒醉不能抗拒,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爲性交行爲,A女轉醒察覺並出言拒絕,湯男仍執意以強暴方式性侵得逞,已將犯意提升爲強制性交。湯男所爲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刑法第337條之侵佔遺失物罪。

法官判決,湯男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又犯侵佔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9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湯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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