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IPO收費新規出爐:不得與上市結果掛鉤、地方禁發獎勵

大陸國務院發佈仲介IPO收費新規定文件,未來收費不得與上市結果掛鉤,地方政府也禁止以結果發佈獎勵。(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仲介機構IPO收費新規正式發佈,大陸證監會15日晚間公告,由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公佈《國務院關於規範仲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從2月15日起施行。具體新規內容包含不得按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同時機構不得以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地方政府也不得以此給予發行人或仲介機構獎勵。

據第一財經報導,大陸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就該《規定》回答記者問時表示,部分仲介機構在公開發行股票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等問題。

上述負責人指出,新規目的在進一步加強對仲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爲的監管,防止仲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品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因此該《規定》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同時證券公司承銷業務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各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仲介機構獎勵。

該《規定》也對變相收費作出禁止規定,明確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合約約定外收取費用,或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定、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服務費用等。

業內人士認爲,將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承銷業務收費規定分開,並不改變當前投行業務收費模式,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高價超募。從長遠來看,規範仲介機構收費,有利於遏制行業不當競爭,進一步落實投行「看門人」職責、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