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徵求意見:地方政府不得爲公司上市提供獎勵
人民網北京8月19日電 (記者黃盛)爲了規範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司法部日前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提出相關主體的執業規範與收付費具體要求,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費的禁止性行爲;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爲公司上市給予獎勵。
如果地方人民政府違反上述要求,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並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另外,《規定》還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明確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爲公司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具體來看,規定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準則。《規定》明確,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以參與實施違法行爲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同時,中介機構應配備符合相應資質的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衝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中介機構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介機構不得以參與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根據實際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與發行人在合同中約定收費安排。
《規定》還提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