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擬規定:地方政府禁止給予上市獎勵,中介機構收費不...
司法部8月16日消息,爲了規範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明確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規定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準則,規定相關主體的執業規範與收付費具體要求,規定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
相關人士介紹,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關係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相關收費行爲。
“《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分類施策,從嚴監管,彌補制度短板。”相關人士指出,意在規範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介收費不得以上市結果爲條件
《意見》共十九條內容。聚焦規範中介機構服務中的相關收費問題,加強監管,增強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在統一規範的前提下,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特定的監管要求。同時,還規定了具體的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
強調中介機構獨立性。但長期以來由於行業普遍以上市結果爲導向的收費模式,導致中介機構與企業之間呈現更強的“甲方乙方”關係,也容易損害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能力,導致財務造假,甚至欺詐發行。
此次《意見》明確,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實際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與發行人在合同中約定收費安排。
其中,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
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
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
律師事務所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同時,《意見》也對可能出現的“變通”方式作了規定。要求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不得存在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爲。
地方政府禁止給予上市獎勵
此次《意見》明確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一直以來,上市獎勵在全國各地十分普遍,雖然各地金額不等,但獎勵力度普遍較大,且按照上市輔導、申報受理、獲批上市等不同環節,以結果爲導向直接分批次給到獎勵。
比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2013年1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上市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規定,境內上市獲輔導驗收獎勵400萬、首發申請獲受理獎勵400萬、獲批並上市再獎勵400萬。境外上市成功一次性獎勵600萬,境外上市企業回A再獎勵600萬。
深圳市2023年9月出臺的《關於進一步推動企業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規定,對擬在境內上市並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輔導的給予最高150萬元獎勵;對在境外上市的給予最高80萬元獎勵;對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進入創新層的再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
重慶高新區管委會今年6月26日印發《重慶高新區鼓勵企業改制上市扶持辦法》,對三年前開始實施的上市扶持政策剛剛進行了“升級”。其中,境內上市簽訂IPO協議和約定書,就獎勵50萬,納入上市輔導備案再獎勵150萬,獲證監會或交易所受理申報即獎勵300萬,獲批並上市交易再獎勵500萬。境外上市方面,對成功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入庫企業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獎勵。
此次《意見》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同時還明確“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並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明確違法違規行爲處罰細則
《規定》明確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必要時採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針對違法行爲規定了處罰措施,依法記入誠信檔案,並與其他相關法律做好銜接。
針對中介機構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處暫停執行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
發行人違反《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爲,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