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42/法院判北市府無權再向東森巨蛋追償

東森巨蛋2005年得標後進入臺北小巨蛋場館,即陸續發現場館內部分設施還沒完成驗收及點交程序,東森巨蛋公司當時就發函要求臺北市政府改善,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也承認確有此事。(圖/lolin lo/flicker)

法官認爲,關於地價稅房屋稅與水電、瓦斯費部分,應繳納共六千多萬元,從東森巨蛋的履約保證金1億5800萬元抵扣後,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應將剩餘的9千7百多萬元歸還,東森巨蛋不必再賠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

至於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接管小巨蛋後的修繕費用該由誰出?法官認爲,東森巨蛋公司2005年得標後進入臺北小巨蛋場館,即陸續發現場館內,諸如座位景觀座席安全護欄座椅系統故障冰宮木作瑕疵,甚至有結構漏水、排水及防水功能不佳、冷卻水塔溢水空調箱常故障、未設置污水系統馬達攔污網、地坪隆起、安全門故障等情形,部分設施還沒完成驗收及點交程序,東森巨蛋公司在當時就發函要求臺北市政府改善,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也承認確有此事。

臺北市政府前體育處處長劉家增也在刑庭證稱:「2006年1月至3月間,臺北小巨蛋四臺高壓器陸續發生爆炸,在過年期間影響附近居民跳電。」可認定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將臺北小巨蛋交付被告東森巨蛋公司經營前,臺北小巨蛋本體結構、內部設施等,即已存在諸多瑕疵及應改善的問題

判決指出,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在接管臺北小巨蛋之後,發現的瑕疵或應維修項目,究竟是因東森巨蛋公司未善盡保管維護責任所致,還是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交付場館時即已存在的問題,無從明確區分,且空調設備維修、冰水主機檢修保養、儲冰系統與冰宮空調設備維護等項目,本來就應該是由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負擔修繕維護費用無權要求東森巨蛋公司負責。

2013年6月,臺北地方法院判東森巨蛋公司沒有違約、沒有圍標,不必賠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同案中,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認爲,東森國際公司是東森巨蛋的股東,也要求東森國際賠償,同樣遭臺北地院認定無理由,判定敗訴,判決還提及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應將9千7百多萬元歸還給東森巨蛋公司。同樣的一件爭端事實原被告角色互換彼此提告,結果雙雙敗訴。法院對同一事實,有着完全相反的見解,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本書截稿後,高等法院針對此案二審宣判,駁回臺北市政府的上訴,也就是判決東森巨蛋公司與東森國際公司不用賠償臺北市政府體育局3億5千多萬元。

在有無違約部分,高等法院認爲在「爭點效」原則下,同樣的爭點在別的案件中,若經法院判決確定,除非有顯然違背法令的情形,在本於誠信原則與當事人公平訴訟法理,法院就不能再有不同的判斷。合議庭認爲,在東森巨蛋向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求償4億元一案中,有三大爭點也存在本案中,即王令麟遭起訴圍標、LED看板延宕設置、東森巨蛋公司股權轉移是否違約三爭點,在2015年12月的確定判決中,已認定這三大事由均構成違約。

高院合議庭認爲,前述三大爭點,在另案確定判決中,原、被告雙方已充分攻防辯論,法院也做出判斷,具有「爭點效拘束力」,法院不應有不同於另案的見解,因此,本案採確定判決同一見解,也就是認定違約,東森巨蛋應付違約金

在本案中,高院認定東森巨蛋涉及違約,但爲何沒有判決東森巨蛋該賠償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原因在於東森巨蛋投標時繳付的1億5千8百萬元保證金,已遭臺北市政府沒收,合議庭認爲,東森巨蛋延宕設置LED看板,遭臺北市政府認定應付違約金1億多元,金額太高,應減爲6千多萬元。另外,東森巨蛋還得再付給臺北市政府房屋稅、地價稅與權利金水電費等相關利息債權,從遭沒收的保證金抵扣,仍有2千餘萬元餘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即無權再向東森巨蛋公司追償。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